安全防范工程一般規定
2007年08月02日 瀏覽數: 705次
1、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根據被防護對象的使用功能、建設投資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綜合運用安全防范技術、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等,構成先進、可靠、經濟、適用、配套的安全防范應用系統。
2、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以結構化、規范化、模塊化、集成化的方式實現,應能適應系統維護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3、安全防范系統的配置應采用先進而成熟的技術、可靠而適用的設備。
4、安全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
5、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系統的防護級別與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
(2)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
(3)滿足防護的縱深性、均衡性、抗易損性要求。
(4)滿足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要求。
(5)滿足系統的可靠性、維修性與維護保障性要求。
(6)滿足系統的先進性、兼容性、可擴展性要求。
(7)滿足系統的經濟性、適用性要求。
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 75的有關規定。
7、安全防范工程的承接、設計施工等需符合《浙江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資信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